任海春通过信达公司组织的拍卖会,竞拍取得联营公司债权,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联营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任海春为银行工作人员等理由判决《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二审中,刘晖律师并没有从 “合同效力”入手,而是从联营公司作为合同第三人不具备确认合同效力的资格切入,最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刘晖律师观点,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联营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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