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的逆转——8年三次败诉到再审胜诉

高柏岩于2009年向孟某购买了位于沈阳热闹路房产。2010年,房屋的原所有人孟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债权人营口向阳公司申请诉前保全。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营老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查封已经登记至在高先生名下的房产。高先生向老边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被驳回、向营口中院上诉后二审再次被驳回。法院的主要理由是:房产是孟某诈骗赃款转化物,转让行为无效;高先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得涉案房产,故不构成善意取得。历经三次败诉后,房屋即将被评估拍卖。2016年,高先生委托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刘晖律师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刘晖律师综合分析案情后, 认为案件的突破口不在实体,而在程序。不应该关注价格是否合理,而是要讨论价格合理性是否是本案审理范围。第一,刑事程序已经终结,民事程序中不能认定或追缴赃款;第二,善意取得制度以无权处分为前提,孟某卖出房屋时是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就不需要证明价格的合理性;第三,向阳公司是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2016年,辽宁高院裁定提审。2017年5月26日,再审开庭审理。2017年7月18日,( 2016)辽民再376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晖、马亮律师的代理观点,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不得执行高先生名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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