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做被告胜诉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育荣公司诉被告禹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盛京银行作为第三人。租赁房屋原为盛京银行抵押物,但盘锦市中院已作出执行裁定书,将租赁房产裁定给盛京银行。盘锦中院在清收房产时,育荣公司主张其租赁在先且免租八年,盛京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受租赁合同约束。刘晖、王金律师代理银行,在认真分析了案涉法律关系后发现,本案实质是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育荣公司应当按照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受诉法院不是受理该案执行异议的机关,最后杭州法院驳回了育荣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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