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新贷款后与信盟房产解除购房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栗新不承担还款责任、滨河支行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辽宁高院提审后改判栗新还款,抵押权有效。法院采纳的观点: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合同目的不同;预售商品房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具有效力。作为“辽宁高院案例”公开发布,对该类型案件起到了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