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提起诉讼,称盛京银行南湖支行从2001年起至2004年,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用医药公司已公告作废(在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的财务印鉴转出公司的货款及其它款项共计615万元,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南湖支行赔偿。刘晖律师代理盛京银行南湖支行,认为结算合同包括存款和取款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不能分别确认其效力。本案中存款和取款均由王某办理,都是使用加盖相同印鉴的支票,其性质和效力应当一致。存款为公司行为,不能单独认为取款为个人行为。最终医药保健品公司撤回了对南湖支行的诉讼请求。